发布者:刘珊|时间:2024年06月25日|5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原告A与被告B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及保险公司对A的房屋进行修复或赔偿,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请求,被告B的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争议焦点:
鉴定费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鉴定费用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A的房屋损失为22937.51元,鉴定费35000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A房屋维修费及鉴定费。
上诉理由: 保险公司上诉主张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认为鉴定费用过高,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鉴定费属于“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鉴定费不予赔偿,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
代理律师表现: 刘珊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A,成功为A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和鉴定费用的承担,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代理能力。